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钰鸿贸易有限公司(原龙岩钰鸿五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02执恢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乡迳美村(紫金山金矿),组织机构代码731865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蕾,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岩钰鸿贸易有限公司(原龙岩钰鸿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东宝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11幢南侧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31865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岩钰鸿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8336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星
审判员*陆
审判员廖丽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