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3民初24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迳美村紫金山金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373186570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蓝树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