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彬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3执恢1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乡迳美村(紫金山金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18657021。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委托代理人:王飘飘,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彬,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彬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17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执行人员通过EMS邮政专递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1年5月27日、2022年4月2日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彬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大桥头佰公背1-4层(产权证号码:永高号1XXXX,土地登记证号:永集(2003)第1XXXX0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经本院委托评估拍卖后,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申请人房屋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以物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彬名下其余银行账户只有极少量存款,且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案目前执行标的219173元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流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广勇
审 判 员 吴慧华
审 判 员 陈志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江宏军
书 记 员 罗钊娟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