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210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漳平市,现住漳平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18657021。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绍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俞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