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24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坤,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能,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秀,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乡迳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18657021。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一铮,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另行组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