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3335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州、王潇骁,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环湖三路金山湖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3670092C。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陈一樊,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4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722元。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