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金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0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凤岗。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