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申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路四段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微微,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钟宏
审判员夏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