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3民初642号
原告: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巴中市恩阳区俊梅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苟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