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05行初237号
原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路四段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3448T。
法定代表人周凤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微微,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00MB0Q417031。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岱,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袁碧华,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孙正洪,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现因第三人袁碧华与案外人已就工伤赔付达成协议,且袁碧华已收到全部工伤赔偿款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石伯承
人民陪审员 果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