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昆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杨振彪与李伏成、银川市昆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振彪,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李伏成,男,曾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银川市昆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党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22258元(含执行费10517元),未执行标的822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立    军
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路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