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光华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肖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8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向其给付7217633.33元、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给付1926829.17元,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起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1年3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名下银行存款370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因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房屋。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BF××××号、川B8××××号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的债权,冻结期限三年。

本院到**、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次恢复执行执行到位3701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8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