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1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隆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光华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肖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8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2021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执恢127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洪
审判员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