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某某一品砂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一品砂场,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华村七组;
经营者:张官品。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一品砂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7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市***一品砂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55925.24元(利息另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发执行协助冻结应收款项,冻结期限三年,其回函现仅有应收款项90935.65元可协助执行,后以90935.65元为限向其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接支付到江油市***一品砂场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0月29日向江油市财政局发协助执行应收工程款等150000元,但暂未核实到相应款项;2022年3月10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高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廖万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