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某某一品砂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一品砂场,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华村七组;
经营者:张官品。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7981.80元(含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8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0480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