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19873。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郭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黄建模,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051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斌名下位于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房产,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7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斌名下的川B8××**凯迪拉克牌、川BF××**雅阁牌汽车各一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的标的额270515.92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执1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洪
审判员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