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19873。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郭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黄建模,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斌、**、黄建模银行存款27447.29元(其中本金230105.4元、资金占用利息37967元、案件受理费2442.5元、执行费3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