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19873。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鲜仲锦,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赤城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9147009W。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仿古街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270217192。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民终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下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83582元及利息、补偿申请执行人租赁损失40000元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本院首轮查封的四川国韵流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蓬溪县赤城镇将军路的土地两宗【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6)第0××5号、蓬国用(2016)第0××6号】的处置权已移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洪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