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455号
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
负责人:刘晓龙,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华泰二小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19873。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移送执行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92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28,70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