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3901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代理人:***、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