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21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丰丽,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告: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青松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2708922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标,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该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该司材料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