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曾道明。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与被上诉人佛冈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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