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财保9号
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世纪花园配套用房**。
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水晶公园贵都**iv>
法定代表人周继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3月8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追加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800万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8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