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财保99号
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674961,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楼中山西路355号世纪花园配套用房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715319267,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99号水晶公园·贵都5-107。
法定代表人:周继德。
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通过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亿元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转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亿元的房产予以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被保全的房产转让、变卖、抵押、损毁、赠与等。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井西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玲微
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