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689某某与连云港海星置业限公司、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689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海星置业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水晶公园贵都5-107。
法定代表人:周继德。
被告: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世纪花园配套用房**
法定代表人:龚永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海星置业限公司、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