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财保280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限额74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在7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