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4892号
原告:***,女,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市华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万众新世界广场A座6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华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