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

***与***、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牟大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荣炳镇盐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狮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0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