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108号之二
原告:曾国连,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镇。
法定代表人:华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连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国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曾国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