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

***与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曾国连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108号 申请人:曾国连,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321112141644408J,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镇。 法定代表人:华粉平。 申请人曾国连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国连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