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华粉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26344.22元,并负担执行费1066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007.2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