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

***与镇江通济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1455号
原告:***,男,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通济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宽,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通济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