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48号
申请人: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骁,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
申请人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856.34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2022年8月4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856.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679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竹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