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32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石路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