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99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三星斗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嗣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16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旦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