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331号
原告:**发,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三星斗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发与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发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