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522民初5127号 原告: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商务楼五楼5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长兴县画溪街道三星斗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成庭前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金93782.13元,逾期支付违约金18756元,代理费7000元,合计119538.13元;诉讼费由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金93782.13元,因本案纠纷产生的代理费7000元,合计100782.13元,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119538.13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别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691元,减半收取1345.5元,由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径直支付长兴宝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