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人民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3764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三星斗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2890751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7163849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522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446.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