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创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21047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实际经营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极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330933970H,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维维大道1号,实际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徐州极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常州市武进创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65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152000元,本息合计3500000元,该款由徐州极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余款1500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如徐州极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可按3652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支付部分除外),并承担未付款部分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707644.00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东、××东支路北××楼××、××室、云龙区××北、××西支路东××翡翠××楼××、××室的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续封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苏C×××××汽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因申请人申请,本院暂不处置。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申请暂时不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处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412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戴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