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8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元江县澧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向阳路中段向阳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苏元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出生,住玉溪市元江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出生,住玉溪市元江县。
申请执行人元江县澧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4民终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由***、***返还元江县澧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206.25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28892元,合计77098.2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2018年6月14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申请执行人元江县澧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77098.2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有零星存款,本院在另案中予以冻结,但因数额较小未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各有一辆摩托车,但因价值较低未查封也未处置;二被执行人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了解,二被执行人已向他人购买了元江农场房屋,并已付清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在另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房屋。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解除查封,二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该房屋,后经分配房屋处置款,申请执行人元江县澧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分配款16954元。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元江县澧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尚有60144.25元未得到受偿。2019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况卢
审判员 张建飞
审判员 廖和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