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芜湖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3幢西区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223786H。
法定代表人:熊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柳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芜湖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15号联盛广场5A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百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6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