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0483号
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3幢西区1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7号四层D-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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