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云,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迪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不具有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知情权。一、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查明。(二)一、二审法院认定**行使知情权不具有不正当目的,属认定事实错误。上海一鉴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鉴塘公司)与奥迪菲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双方均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经营范围存在很多重叠。**离开奥迪菲公司后,作为发明人与一鉴塘公司参加中国(上海)国际发明创新展览会并获奖,**与一鉴塘公司存在明显利益关系。**与付宏年(原为奥迪菲公司员工,离职后成为一鉴塘公司股东)关系密切,不排除付宏年为**代持一鉴塘公司股权。(三)一、二审法院判决**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属适用法律错误。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二审法院判决**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未考虑保护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超越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具有正当的公司股东身份,股东行使知情权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没有关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审判决合理。一、二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是奥迪菲公司登记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是否已实际出资,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奥迪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第二组证据,均用于证明**没有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本院认为,第一、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二)奥迪菲公司提交第三组证据付宏年与奥迪菲公司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用于证明**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认为《劳动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没有付宏年签字,效力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奥迪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一、二审中提交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付宏年的《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奥迪菲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也不予采纳。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本院认为,首先,奥迪菲公司虽与一鉴塘公司都从事污水处理,双方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奥迪菲公司与一鉴塘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其次,“一体化污水快速处理设备”早在2007年2月21日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金乾林、**、付宏年,专利权人为上海碧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仅凭2019年4月,金乾林、**、付宏年作为设计人与一鉴塘公司以“一体化污水快速处理设备”共同参赛,并荣获中国(上海)国际发明创新展览会金奖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奥迪菲公司与一鉴塘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第三,奥迪菲公司认为,**与付宏年关系密切,付宏年是一鉴塘公司股东,**系为了向付宏年通报奥迪菲公司的商业信息,才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对此奥迪菲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三)会计账簿确实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理由、查阅原始凭证的用途、兼顾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的保护,判令**可查阅会计凭证,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奥迪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川
审 判 员 夏 青
审 判 员 范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拓
书 记 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