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012执1807号
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122.58元(其中53421.5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余款701元转开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完毕的结案申请。为此,本院(2021)苏1012执180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