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8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192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
委托代理人:詹秀云,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141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金玉粉。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1年12月2日,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额2933140.47元(含本案执行费30427元),已执行到位13599.27元,未执行金额2919541.2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