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674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
原告**与被告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文娟
书 记 员  孟文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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