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1010号
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迪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太平洋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