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2376号

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53B。

法定代表人:洪三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龙高速路口北出口处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95978999。

法定代表人:谷景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纯纯,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铁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平,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苏碧恋

人民陪审员  王庆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