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3679号
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一里3号。
法定代表人:洪三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燕,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骞,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方建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