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30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一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53B。
法定代表人:洪三定,职务:董事长。
被告:许汉文,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王**,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龙文高速路口北出口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95978999。
法定代表人:谷景虎,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汉文、***、王**、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欲与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魏志艳
审 判 员 李芹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晓君
书 记 员 黄彩凤